每日报道:酒后猝死 同行3人未劝酒并送其回酒店仍被判赔12万!
朱轩律师
【资料图】
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案情
2017年10月10日,为商谈一个工程项目,58岁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领导段先生,以及阿洪、阿兰、阿新3名同事先后抵达厦门,入住合作方吴先生订的酒店。双方商谈很顺利,当晚,吴先生还邀请大家吃饭。席间,李先生喝了白酒。
当天晚上9点多,回到酒店的李先生显出醉态,不仅挥舞双臂大喊要继续喝,还推搡前来帮忙的酒店人员。
最终,大家把李先生带到房间睡觉,阿新则留下来继续喝酒。
不久后,意外发生。
次日凌晨1点左右,住在同一房间的阿洪醒来后,发现李先生有些异常,不仅没有了打鼾声,而且面色发黑,怎么喊也没有回应。阿洪赶紧联系领导和同事,还拨打120求救。
不幸的是,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,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。
根据李先生的领导、同事,还有吴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询问笔录,大家一致表示: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,喝酒都是自愿的,他们估计李先生喝了大约半斤白酒,在结束时神志还算清醒,人比较兴奋,还抢着要买单。
李先生的亲属认为,组织饭局的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、同事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,李先生的亲属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采访对话
方弘:组织饭局的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、同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什么?
朱轩律师:法律上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多种多样的,有法定的责任承担,包括民事和刑事,民事上又分为物权方面和债权方面,也有约定的责任承担,主要是合同方面。
而本案受害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,典型的一般侵权之债,因此,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,根据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此即过错责任原则。
如果组织饭局的吴先生及同行的领导同事要承担赔偿责任,需要证明他们对李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。
方弘:您认为在这场饭局中,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、同事有过错吗?
朱轩律师:完整的饭局包含两个时间节点,一个是饭局中的宴饮过程,一个是饭局结束后的安顿过程。
根据李先生的领导、同事,还有吴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询问笔录,大家一致表示,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,喝酒都是自愿的。他们估计李先生喝了大约半斤白酒,在结束时神志还算清醒,人比较兴奋,还抢着要买单,派出所对几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后短时间内形成,各当事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,也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,是比较可信的。
根据笔录内容,同桌人都没有劝酒、灌酒等行为。因此,在宴饮过程中,吴先生及同行的领导同事都是没有过错的。而且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自身的身体状况、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,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,这一点,其他人也是没有过错的。
再一个是饭局结束后的安顿过程。饭局结束之后,吴先生将李先生等人送回了酒店,显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。但是,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、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,领导、同事等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,没有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以消除危险,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。这一点,同行人员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方弘:吴先生入住酒店后,如何做才算尽到照顾义务?
朱轩律师:根据描述,当天晚上9点多,回到酒店的李先生显出醉态,不仅挥舞双臂大喊要继续喝,还推搡前来帮忙的酒店人员,显然已经陷入醉酒状态,失去了自控能力。
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、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,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,具体包括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,比如家中、巡逻点或者派出所。
在酒店,同饮者住在同一间房的情况下,条件便利,应当检查吴先生的健康状态,包括翻身侧躺使其呼吸通畅,防止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等,这个也没有特定的标准,对同住人,一般怎么照顾醉酒的家人就怎么照顾,这样就达到了一般人认为合理的注意标准。
方弘:法院认为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、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,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,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,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。故段先生、阿洪和阿兰三人具有一定过错,酌定由三人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段先生、阿洪、阿兰连带承担赔偿104310.8元,另外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,共计124310.8元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。有些网友觉得判决对于同行者的责任要求比较苛刻,您怎么看?
朱轩律师:这种情况也没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。
当时,李先生喝完酒以后回到了酒店,具体是什么情况,酒醉到了什么程度,有没有呕吐或者已经呼吸不畅的情况出现?我们是没法得知的。法院可能是有更详尽的证据,比如李先生入住酒店以后,出现了呼吸不畅,疯狂呕吐或者脸色青紫等情况出现。在这种情况下,同住的阿洪,作为一个成年人,应当是要尽到稍微高一点注意义务。
但是,如果李先生只是到了酒店,外观看起来没有任何的异常,在酒店入住以后就去世了。这种情况下,阿洪是无论如何没有办法判断李先生的健康状态的,没办法判断李先生醉酒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。
如果李先生入住酒店以后,从一个一般正常人角度来看,他的情况已经是很不好了,那么阿洪如果没有及时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结果发生的话,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。但是,如果李先生在酒店入睡以后,跟普通正常人的入睡的状况没有任何异常、异样的话,阿洪显然过错是很小的。
我们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的事实分析判断。目前材料里的事实对于整个案件的细节还不是很详细。
方弘:一起饮酒的人在如何避免自身担责?
朱轩律师: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,下面几种情况同饮者是需要承担责任的。
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,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、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、死亡的情况发生,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,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,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,都应承担责任,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。
二是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如言语要挟、刺激对方、强迫灌酒等,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,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三是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,一旦发生损害结果,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,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。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,语无伦次、神志不清情况下,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,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,也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四是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、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,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。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(如家中),此时如果发生意外,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除了上述情形,同饮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。
结语
总而言之一句话,尽量把醉酒的人当成自己的家人一样照顾。而喝酒人才是自己生命唯一的责任者,君子慎酒,持戒有德!